唐朝後期的茶葉專賣

據《唐會要·雜稅》記載:德宗李適建中元年(780年)戶部侍郎趙贊奏請“諸道津要,都會之所,皆置吏,閱商人財貨……天下所出竹木茶漆,皆什一稅之,充常平本錢”,但被駁回。

四年後,趙贊又以“軍需迫蹙,常平利不集時,乃請稅屋間架,算除陌錢”而再次請求行稅茶之法。793年,德宗歷史性的決定向茶葉徵稅,史稱“初稅茶”。

據《舊唐書?食貨志下》:“……初稅茶。先是,諸道鹽鐵史張滂啟奏說:‘伏以去歲水災,詔令減稅。

今之國用,須有供儲。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,委所有三等時佑,每十稅一,充所放兩稅,其明年以後所得稅,外貯之。若諸州遭水旱,賦稅不辦,以次代之。’詔可之,仍委滂具處置條奏。字次每歲得錢四十萬貫,然稅無虛歲,遭水旱處亦未嘗以前拯贍”。

由此我們發現,茶葉稅的開徵,不論是趙贊還是張滂都打著為民的旗子,但是他們都並沒有把這些錢用於救濟災民,而多用於國家的財政開銷和被官吏貪污和揮霍

五代十國時期繼續實行茶葉專賣制度。據說,後漢國君派將軍路昌祚購買茶葉,適逢南唐滅楚。路昌祚被俘後被送往金陵,被李景釋放賜茶葉18000斤,路昌祚一時激動竟跪呼萬歲。

陸遊《南唐書?契丹傳》多次提到契丹王遣使到南唐以羊,馬換取羅,茶,藥。

據《資治通鑒》記載:“湖南判官高郁,請聽民自採茶賣於坊客,收其征以贍軍,楚王殷從之。秋,七月,殷奏于汴,荊,襄,唐,郢,複等州置回圖務,運茶于河南,北,賣之以易繒纊,戰馬而歸,仍歲茶貢茶二十五萬斤,詔許之。……”

北宋時期的茶葉專賣

根據《宋史?食貨志?茶上》的記載,宋代榷茶制度,選擇交通要道,如江陵府,真州,海州,漢陽軍,無為軍,蘄州的蘄口等六地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徵收榷茶。開始的時候,在京城,建安,襄州,複州等地也委派專門的官員進行茶葉管理。

在淮南的蘄,黃,舒,光,壽等六州,官府成立了自己的茶場,由官府管理茶葉的生產和銷售,這裡的茶農都必須加入官府的茶場,不允許茶葉私下買賣。自真宗趙恒乾興元年(1022年)置榷茶務,“諸州民有茶,除折稅錢外,官悉市之。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,官給券,就榷務以茶償之”。

也就是說,茶農可以將一部分茶葉折納兩稅銀,其餘的則必須賣給官府的茶場;官府同時也在一定限度內允許民間商人在京城用金銀錢帛購買茶葉,由政府發給交引,然後商人拿著引券到官府設置的任一茶場領茶。

後來,由於西北戰事吃緊,就號召商人們把糧食運送到邊境,在那裡領取的交引可以在全國任何一個地方的茶場領取茶葉。而且,官府對往邊境的茶商還給予糧草價值五倍的茶葉作為獎賞。但是,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獲得五倍茶利。

有一些商人不知道政府的具體規定,承辦官員就適當地加一些利,就把茶商給打發了,剩餘的部分就由這些官員私吞。更有一些人,和官員狼狽為奸地相互勾結在一起,利用交引,搞起投機生意,買賣茶引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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